关于落实《宜春学院章程》情况的温馨提示
各教学院、校属各部门(单位):
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、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。章程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,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。经修订后的《宜春学院章程》已于2022年12月31日颁布。
为进一步落实巡视整改工作要求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、依法办学,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与体系,发展规划处在2023年7月4日通过OA发布了《关于落实<宜春学院章程>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见附件1),请各教学院、校属各部门组织全员学习《宜春学院章程》(见附件2),在梳理本单位贯彻落实《宜春学院章程》基础之上,形成自查报告,报送至发展规划处。
截至目前为止,现已收到计财处、保卫处、后勤保障处、基建处、离退休处、新校区管理处、网络中心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政法学院、外国语学院、美设学院、化生学院、理工学院、美容医学院、生科学院、医学院17个部门和教学院的自查情况报告。请还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对照《章程》内容,按要求,尽快完成该项工作。并于10月20日前将纸质稿加盖公章报送至办公楼204,电子稿通过OA发送至发展规划处郭迎。
附件:1.《关于落实<宜春学院章程>相关工作的通知》
2.《宜春学院章程》
发展规划处(高教研究所)
2023年10月11日